母公司向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服務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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