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員工通訊費用的財稅處理
企業廣大員工發生的通訊費用支出,是一項既涉及企業利益又涉及員工個人利益的普遍花銷。又因其屬于地稅管轄范圍,各地的規定又有差異,就顯得比較復雜。我們不揣淺陋,結合國家稅總及各地相關政策,談一下通訊費用的財稅處理,以及稅務稽查的要點和節稅籌劃思路。
1.通訊費用的涉稅問題
通訊費用又稱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的個人通訊補貼(包括以報銷方式支付的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由于是企業發放給個人的補貼,屬于前者的費用又屬于后者的收入,所以,通訊費用的涉稅問題主要有二: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繳問題。
(1)稅前扣除的財稅處理
關于通訊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總和各個地區都有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依據這個文件,京地稅企[2003]641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晉國稅發〔2003〕13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我省統一規定為每人每月200元。辦公通訊費用的發放范圍由企業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規定范圍、規定標準內實際發放的辦公通訊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據實扣除;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超范圍、超標準發放辦公通訊費用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其他省市也出臺相關扣除標準,差別就在于“物價”上,北京允許扣除300元,山西允許扣除200元,其實就是考慮地區的物價之差。
既然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那么全國的稅前扣除標準就會“千姿百態”,為此,對通訊費用在稅前扣除的財稅處理建議如下:
一是企業財會人員要熟悉當地具體的稅前扣除條款,嚴格按照當地稅法條款的扣除標準在稅前扣除(若當地文件與國家稅總的文件發生沖突,建議向國家稅總反映或舉報)。
二是企業要依據當地稅法條款的規定,建章建制,制定自己的通訊費用補助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在扣除時要票證齊全,手續完備、合法。
三是企業要準確核算通訊費用。通訊費用屬于企業的一個費用指標,而任何指標都應準確核算。若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通訊費用應依據其發生的“地區”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廠部管理人員的花銷)、“銷售費用”(市場經營人員花銷)和“制造費用”(車間管理人員的花銷);若企業規模較小,則應在“管理費用”中核算。
(2)個人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通訊費用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繳問題,各地也有不同規定:
穗地稅發[2007]201號《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的規定: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員工個人取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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