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賬面調整的避稅籌劃案例
不同行業的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都可以把納稅人的賬面利潤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起點,通過計算,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額,將賬面利潤調成應納稅所得額。在調整時,有些企業納稅人由于不懂調整公式和方法,任憑征管人員調整,更談不上利用調整機會為企業避稅服務。這里就是通過舉例,讓避稅者掌握如何調整,并通過調整的機會為企業避稅服務。
調整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賬面利潤額+調增利潤額-調減利潤額-稅前彌補虧損額
【例】某企業1994年底賬面利潤額為200萬元,已預交所得稅額為45萬元,該企業委托稅務代理人計算申報企業所得稅額。稅務代理人站在企業避稅的角度計算所得稅額的程序如下:
第一,計算調增額和調減額,并做為挖掘調減額,縮小調增額。
1.審計營業收入賬戶,發現該年取得國債利息為1萬元。從國內企業取得投資分回已稅利潤9萬元,按稅法《細則》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分回已稅利潤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
2.審計營業外支出賬戶,發現該年支付稅款滯納金和罰款2萬元。
3.審查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發現,企業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短于規定年限,經計算本年多提折舊8萬元。
4.企業基本建設工程領用企業商品產品沒有作為收入處理,經計算該部分利潤額為5萬元。
根據上面審計結果,該企業所得調整額為:
調減額=l+9=10(萬元)
調增額=2+8+5=15(萬元)
第二,計算彌補虧損額。
稅務代理人根據歷年虧損彌補情況有關資料確定1994年以前尚未彌補虧損額共計55萬元,其中1993年30萬元,1992年10萬元,1991年8萬元, 1990年3萬元,1989年2萬元,1988年2萬元,由于1988年虧損對1994年來說彌補期已超過5年,因此不應彌補。
1994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55-2=53(萬元)
第三,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匯算所得稅。
1994年應納稅所得稅額=(200+15-10-53)×33%=50.16(萬元)
匯算應補所得稅額=50.16-45=5.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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