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需繳納營業稅時的籌劃
以物抵債按現行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繳納相關的稅費。
【案例】甲企業欠乙企業貸款2500萬元,由于甲企業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償還該部分貸款,雙方商定甲企業以一幢原購置成本為1000萬元、賬面價值為800萬元的房產作價2500萬元抵償該部分欠款,這時甲企業要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營業稅為:(2500-1000)×5%=75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5×10%=7.5萬元,上述資產抵債過程中的總稅負為82.5萬元。
乙企業收回房產后以2000萬元的價格將其轉讓給丙企業,這時乙企業的稅負為營業稅負,但是由于售價低于抵債時的作價,因此,此時無需繳納。契稅在此按3%計算,2500×3%=75萬元,總稅負最低為75萬元。
丙企業的稅負為契稅2000×3%=60萬元。
上述資產的過戶、登記等費用一般以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沒有統一標準,在此忽略不計。
【籌劃】如果雙方約定以該房產變現后的價款抵償2500萬元的貸款、該款項在乙方控制之內并確保在收回該款項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將上述資產轉讓給第三方丙企業而不經過乙方的話,則將大大降低雙方的稅負。假如甲方以2000萬元直接銷售給丙企業,同時將2000萬元抵償乙方2500萬元貸款,這時甲方的稅負為營業稅(2000-1000)×5%=5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總稅負為55萬元。
由于乙企業只是控制該筆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所以乙企業的稅負為零。
丙企業的稅負不變仍為契稅60萬元。
比較籌劃前后的兩種方法可知,通過稅收籌劃甲企業可減輕稅負27.5萬元(僅就該項資產抵債和變現過程而言,不考慮所得稅及其他費用),乙企業最少可減輕稅負75萬元,丙企業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