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球類協會(屬非營利性組織)2009年12月為當地政府承辦了一場球類比賽活動,并收取承辦費用2.5萬元。請問,這筆收入能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2.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球類協會為政府提供承辦賽事活動而收取的服務費,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的范圍,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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