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男士與前妻兩年前共同購買的商品房辦理了離婚析產手續,現在已經完全在其個人名下,現在出售此房,請問,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因離婚產權過戶不征個人所得稅。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轉讓離婚析產房屋適用據實與核定征收兩種情形,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據實征收情形,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核定征收情形是指,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可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1%~3%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責任編輯: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