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房產稅特殊情況納稅處理
1、新建房屋的納稅時間
按照規定,企業新建的房屋,凡是企業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企業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經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投資聯營房產的計稅方法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投資聯營的房產,應當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確定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收取租金的,應按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3、融資租賃房屋的計稅方法
按照規定,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由于租賃費中包含了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和融資利息等,與一般房屋租賃的租金的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支付最后一筆租賃費后,房屋的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實際上這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對融資租賃房屋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
4、無租使用房產的納稅人問題
按照規定,企業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5、國有工業企業清產核資房產稅征收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于國有工業企業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房屋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比如,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對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某一房產原值1000萬元,經重估后價值為2000萬元,企業已經對固定資產賬戶資料按規定進行調整,則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2000萬元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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