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答: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30日內到國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時須持以下各種證件、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校核后退還企業,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留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備案。
1、已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國家稅務局稅務登記證(副本)。
4、海關簽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6、公司章程。
7、法人身份證和辦稅員身份證。
8、辦稅員一寸相片三張。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及對應的資格證書。
10、各商業銀行出具的出口退稅專戶開戶證明。
出口企業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應持上述1-8項要求的證件及資料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出口企業備齊以上資料后,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外貿企業直接到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辦理,生產企業須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送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加具意見后再送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