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企業“計稅工資”標準調整到1600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通知》(財稅字[1996]43號)和《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一、 計稅工資標準提高到1600
文件中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對企業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工資仍按政策調整前的扣除標準執行,超過規定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結轉到今年后6個月扣除。
二、“各地可20%浮動”的規定停止執行
財稅字[1996]43號和財稅字[1999]258號都規定過個別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但新的文件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調增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工效掛鉤”辦法僅限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新的文件中規定:原按國家規定可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以下簡稱“兩個低于‘’原則),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繼續適用工效掛鉤辦法。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核定額度內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國有及國有控股和改組改制后的金融保險企業計稅工資,可以比照工效掛鉤辦法,按照“兩個低于”原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
這也就是說:對原“集體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全作制”等企業的“工效掛鉤”一律作廢。2006年7月1日起一律扣除月人均1600元。
四、相關的其他規定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支出,都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擴大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范圍。各地已出臺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規定,應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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