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25號
頒布時間:2005-07-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含金成份產品出口稅收政策,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含金(包括黃金和鉑金)成份的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處理。實行出口免稅政策的含金成份產品的海關商品代碼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 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 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 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 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業出口上述含金產品后,須持出口退(免)稅所規定的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填報《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見附件一,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企業,第二聯交由退稅部門)。
三、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報送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及規定憑證進行審核,同時通過審核系統審核相關電子信息。退稅部門審核無誤后開具《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見附件二,一式四聯,第一聯留存退稅部門,第二聯交由征稅部門,第三聯交由出口企業向征稅部門申報免稅,第四聯交由出口企業留存),并將第二聯交由征稅部門審核辦理免稅。
四、出口企業持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第三聯)向征稅部門申報免稅,征稅部門將出口企業的免稅申報同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第二聯)碰對審核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出口企業須將免稅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入企業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的出口含金產品,企業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有關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強化責任,建立與完善征稅與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要注意含金產品出口動態,凡發現企業出口的含金產品不屬于上述海關商品代碼,或上述商品代碼有不含黃金、鉑金成份產品,以及執行免稅政策發現的其他問題等,要及時報告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42號)第三條有關黃金首飾退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含金成份產品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 59號)從2005年5月1日起同時廢止。對出口企業在2005年5 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產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暫不予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