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稅收優惠新政詳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月23日下發通知,明確了今后三年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據了解,去年底,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此次兩部門對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
兩部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區、市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政策同時明確,對企業的稅收優惠定額只能在當年享受,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于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下崗失業人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為了讓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通知》規定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同時,為了杜絕雙重優惠,《通知》還規定,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此外,為了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銜接,《通知》規定國家今后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時,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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