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政策解讀
近日,針對《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下發以來出現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又作了補充規定,即《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補充通知在防止企業利用“翻新”手段進行避稅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政策,有利于堵塞稅收漏洞。
1、財稅〔2006〕1號文件重新界定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即滿足兩個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該政策執行以來,對遏制企業利用“翻新”手段進行避稅,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政策還需要完善,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補充通知,從政策層面上進一步堵住了避稅口子。
2、補充通知規定:“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設立時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與原通知比較,在交易時間上增加了“設立時”,在交易方式上增加了租借和無償占用。
3、補充通知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作如下處理: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來利潤的,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防止企業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這個角度講,現有企業的“業務和關鍵人員”是指正在享受或者已經享受完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業務及關鍵人員,應該不包括還沒有進入市場沒有享受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業務及關鍵人員。
4、補充通知對非貨幣性資產的范疇也進行了明確,指出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投資等。政策明確后,便與基層實務操作,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稅企爭議。
另外,補充通知還規定,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論其貨幣投資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既然不得作為新辦企業,那么就是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也不能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