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
案 例:
南京某自動化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轉讓與銷售等經營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自成立以來自行研發的“企業經濟活動分析軟件V1.0”軟件產品于2005年12月獲得江蘇省信息產業廳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同時該企業獲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被認定為軟件企業。
2005年度,該企業職工總數為9人,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為7人。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60萬元,年軟件銷售收入91萬元,均為自產軟件收入,年銷售總收入為171萬元。
該企業2005年度實現銷售收入171萬元,經納稅調整后所得51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3.4萬元,應納稅所得額37.6萬元,應納所得稅額為12.4萬元。
政策解讀:
1、根據《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0)968號)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主要是: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5)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6)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軟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該企業自行研發的“企業經濟活動分析軟件V1.0”軟件產品已獲得江蘇省信息產業廳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同時企業也取得了《軟件企業認定證書》。2005年度,該企業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總人數的7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年軟件收入的66%;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3%;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100%.該企業符合軟件企業條件。
2、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和《關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2號)等規定:
1)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軟件生產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經營后第一個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依照稅收有關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虧損后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為獲利年度。
該企業2005年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當年經納稅調整后所得為51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3.4萬元,彌補后應納稅所得額為37.6萬元,可以確認2005年度為獲利年度。
綜上情況,該企業符合軟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享受2005年至2006年免征企業所得稅、2007年至2009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