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局所屬轉制科研機構企業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
案例:
揚州捷邁鍛壓機械有限公司是2002年5月16日由揚州鍛壓機床有限公司和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在邗江工業園新組建的以開發、制造、銷售鍛壓機械及其生產線、其他專用機械設備及功能部件的省級高科技企業。
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我國從事鑄造鍛壓機械研究的龍頭研究所,原屬于機械工業部直屬管理,是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家科研機構之一,2000年12月19日正式轉制注冊為中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所屬的企業。
該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于2002年4月26日前由揚州鍛壓機床有限公司和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共同出資。其中揚州鍛壓機床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50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50%,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出資人民幣320萬,無形資產180萬元,無形資產占出資總額的18%.
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文件,和《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36號)等文件,該企業符合有關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和要求,由于該企業從2004年開始進入獲利年度,減免所得稅年度為2004年至2007年,目前該企業已減免2004-2005年所得稅74萬元。具體政策依據如下:
1、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2、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3、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占股份比例低于20%,其超過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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