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家對稅收優惠政策的部分條款解讀
近期,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簡稱《配套政策》)指出,為實施國家科技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將實施十個方面的配套政策。其中,促進科技發展的八項稅收優惠政策引起了業內的廣泛關注。
北京華瑞天合稅務咨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注冊稅務師毛嵐認為,《配套政策》中的稅收政策總體呈現出五大特點:優惠幅度大、涉及稅種多、涉及財務項目多、涉及范圍廣、影響大。
稅務專家毛嵐、李孟然對稅收優惠政策的部分條款進行了詳細解讀。
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松綁”
《配套政策》規定,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此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49號)的規定執行的。具體內容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點評: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以前就有規定,只是《配套政策》規定的力度更大,體現了國家鼓勵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投入,以有效提高生產能力的意圖。
在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比例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稅工資總額1.5%以內的,允許稅前扣除。而此次《配套政策》規定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允許稅前扣除。這是一條鼓勵企業加大職工培訓力度、提高企業職工素質的措施。
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法“解禁”
《配套政策》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由于直接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我國稅法對企業折舊提取年限及折舊方法的規定非常嚴格。現行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稅收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規定了5類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并且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法,對符合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點評:《配套政策》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這是鼓勵企業更新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以增強企業研發能力。
增值稅轉型上“議程”
《配套政策》規定,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
點評:《配套政策》決定推動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這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一個利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具備“減稅”性質,二是相當于增加了企業的現金流量,增加了企業的可支配貨幣。增值稅轉型對不同的高科技企業的影響會有所不同,如對有些軟件企業影響就不大,而對于需要大量購進高科技精密儀器的企業會有好處,從總體來看,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收益相對較多。增值稅轉型可以促進和鼓勵企業投資,同時鼓勵設備更新改造,有利于促進整體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升級,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所得稅減免更“實惠”
《配套政策》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兩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點評: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上,與現行政策相比,本條措施最明顯的變化就是自“獲利”年度起而不是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從而使企業能夠充分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
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得“稅惠”
《配套政策》規定,對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點評:在國家出臺針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后,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必然會有相當一部分市場主體顯示出投資于風險投資產業的強烈欲望,最終大量的社會資本將會向風險投資產業轉移,從而促進該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有“下文”
《配套政策》規定,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后,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點評:這是支持科技體制改革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項配套政策實施后將有助于促進中央和地方科研機構轉制改革,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科技競爭能力,進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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