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集資建房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問:某某單位出地皮,職工集資建房出租,他們與個體商戶簽定的租賃協議是某某管理委員會,在稅務機關申報的名稱是以某某工會的名義申報營業稅。每年給職工發一定的金額,在帳本上作的是沖減職工集資額,我認為是發放的是紅利或是集資利息,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他們硬說沒有分紅,等集資款返還完了后,發的錢才是紅利,我沒有說稅服他們的依據,請問老師誰說的對?請給出依據,謝謝!
如果以管理委員會的名義申報納稅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
答:您好!
我認為上述業務的實質:企業出地,職工出錢合作建房后由企業代為出租,只是以工會的名義出租,由企業和職工分成,每年發放的一定金額是職工取得的出租收入,不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同時企業也涉及營業稅、所得稅。
如果是集資建房,一般是指職工住房,而不是用于出租,必須要有當地政府的批文,如“有市發改委建設計劃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還需要有集資建房計劃、有個人集資交款收據及單位補貼存款證明。以此為突破點,不符合此要求,肯定不是集資建房,集資建房審批各地均有文件可參照。
無論是工會,還是管委會,它有生產經營活動,均應該申報,工會是企業內部機構,是代企業和職工管理出租房屋,我認為還是以企業的名義申報繳納營業稅、所得稅。
上述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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