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或代征個稅的手續費收入是否繳營業稅
問:作為企業取得的代扣個人所得稅返還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后,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謝謝!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或個人有償提供營業稅條例中規定的應稅勞務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扣繳、委托代征單位提供的勞務是屬營業稅應稅勞務中的“服務業-代理業”項目;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一)生產、經營收入;(二)財產轉讓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賃收入;(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為“其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解釋:“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應當包括除列舉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當然,對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031號)文明確規定:“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對扣繳或代征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還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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