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民營企業股民轉讓股票如何交個稅
問:老師,您好!對于非上市民營股份制企業股民轉讓股票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謝謝!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4]40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6]12號)兩文件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沒有上市與否的限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期限為1994年到1996年。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文件是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員工轉讓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股票,應理解為股票)時,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4]4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應征收個人所得稅。1994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尚處于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后,結合國際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規定。因此,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6]12號鑒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和股市的實際狀況,對稅收政策的調整變化比較敏感,因此,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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