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等計提基礎的收入范圍是什么
【提問內容】老師,您好!請問老師:
1.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是否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之和?是否包括接受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等企業所得稅細則第22條規定的其他收入?
2.設立在沈陽市的外資高新技術企業,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2007年為享受“二免三減”的減半期的第一年,稅率為7.5%,從2008年開始應如何享受過渡優惠政策?
【專家回復】會員您好:
1.由于新申報表沒有完全出臺,我們了解的消息,這個基數是包括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等企業所得稅細則第22條規定的其他收入。
2.《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則2008年應執行18%稅率,并按9%繳納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祝您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