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分支機構能否享受過渡稅收優惠政策
問:老師您好,我公司是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經營地為某市A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得稅稅率為15%,已過兩免三減半期,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今年實行過渡期所得稅稅率為18%,現公司擴大生產經營,在該市市區B區租賃了一個廠房進行生產,生產規模比原來的還要大,請問在該市市區B區租賃廠房進行生產的所得是否也能享受18%的所得稅稅率?請給出文件依據!謝謝!
答復:您好:
由于跨區了,要辦理稅務登記,這是企業的分支機構。是2007年3月16日之后成立的分支機構,不能享受過渡政策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再問: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政策在線答疑記錄中,繆慧頻司長也明確回復了此問題三十二、總機構享受過渡稅率優惠,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機構能否享受過渡稅率?
答復:總機構享受過渡稅率優惠,但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機構,不符合過渡政策的規定,不能享受過渡稅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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