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建造房屋土地使用權涉稅問題
問:企業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會計準則第38號要求,可以土地和房屋分開計算,也就是說,在交納房產稅時,執行新準則,可以少交房產稅,這種說法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請舉例說明,如何調整原來已計入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例子可以簡單些,不要那么復雜)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從價征收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那么房產原值又如何確定呢?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此規定,是在86年頒布,是針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而不是針對新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持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企業自建的房產施工完畢后,應當依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其價值含有土地價值,也就是說企業自建房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包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所以您司的處理不正確,應該將土地使用權轉入房屋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來處理。
我們認為總局會出臺新的規定,對此進行修訂,與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但目前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并沒有失效,現在按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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