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業務因單證未到轉內銷計稅問題
問:請問有一出口退稅業務因單證未按時到,轉為內銷計稅應如何計算增值稅?是以收入*0.17/1.17嗎?
答:是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二條規定,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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