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江西省電信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請示》(贛國稅發[2001]24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