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拍賣過程中的相關納稅問題
問:公司A一項未竣工的房產,由于公司A的此項房產已經為B公司的貸款抵押給銀行;現B公司無力償還銀行貸款的條件下,銀行強制拍賣A公司的未竣工房產。問:A公司進入拍賣程序后,房產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應該如何繳納和計算?(由于A公司并未進入清算程序,是否按正常銷售處理);該些稅項是否從拍賣所得中直接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九條規定:“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公司A由于提供擔保而導致未竣工房產被拍賣,應以拍賣價款為營業額按 “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上述情況,公司A應以拍賣價款為收入,以拍賣未竣工房產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等作為扣除項目,計算其增值額,按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另外,拍賣房產的行為不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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