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融資租賃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問: 在利潤表中,融資租賃的設備按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費用,并且計算融資的財務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如何計算呢?內外資企業,有不同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該細則第三十一條第5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三十九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融資租賃租入設備支付的手續費,以及設備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對于該租入設備,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確定價值并按規定提取折舊在稅前扣除。關于企業融資租賃設備的計價,上述《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融資租賃租入設備,其稅務處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財稅外字[87]第033號)第六條規定,“關于融資租賃承租方對承租資產的處理及計稅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在對承租人計征所得稅時,應區分不同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 一 ) 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長于該項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租賃費,可全額作為該企業本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 二 ) 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短于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對每期支付的租賃費高于按稅法規定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為本期成本,費用,這部分費用應列作待攤費用,在租賃期滿后該項資產轉移至承租方時,在不少于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間內分期攤銷。對租賃期滿后將資產轉讓或變賣的,其取得的收入與未攤銷費用之間的差額部分可作為本期損益處理。
( 三 ) 承租方對租入固定資產折舊額的計算:
(1) 租入固定資產原價的計算:租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包括應由承租方支付的購買該項固定資產的價款,有關運輸,保險,安裝調試費用以及按合同規定在承租期滿后該項固定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時,由承租方支付的購買價款。
(2) 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原則上應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經過財政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允許改變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可按批準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計算。
( 四 ) 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續費等可在支付時列為當期費用。
上一篇:礦石運輸費用是否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