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福利費及取暖費稅前如何列支
問:1、企業計提福利費并未超過工資總額14%,但在使用應付福利費時,即在應付福利費科目借方列支時,有上交上級部分,如果企業能提供相關證明,是否可以列支?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請問是否應做所得稅調增?按照專家對17662號問題的解答,是不應在稅前列支的,但是該支出并未影響應納稅所得額,請問應如何做納稅調整?應付福利費的使用規定?2、請問企業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在職職工或退休職工的取暖費?依據?如不允許稅前列支,企業又同意為職工報銷,請問應如何列支?依據?
答:福利費是用于職工福利的,企業如果將上交上級的款項計入應付福利費,根據國稅發[1996]201號文的規定,有“名不符實”之嫌,根據稅法的規定,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因此,企業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在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不做納稅調增。但將上交上級的款項計入應付福利費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繳納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的,因此,企業上交上級的款項不計入“應付福利費”,如已記入應作會計差錯更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673號)規定:“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企業發生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以上費用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核。”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給職工的取暖費可以在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標準內扣除。但發放給退休職工的取暖費不應包括在內。取暖費計入哪一科目,目前未見到相關規定,建議記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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