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6]673號
頒布時間:1996-1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和職工宿舍維修費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1996]第269號)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企業發生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以上費用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核。
二、關于職工宿舍修理費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宿舍屬于福利設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為應納稅收入,因此按照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納稅人發生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職工宿舍維修費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