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問:老師,您好!單位按國家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上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是否并入員工的工資總額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謝謝答復!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下列規定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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