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收入稅收優惠的相關規定
問: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所得稅的條件是什么?是否有金額限制?謝謝!
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進一步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中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取消。取消審核手續后,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仍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轉讓業務,所免營業稅稅額沒有金額限制;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業務免征營業稅,還應將技術轉讓的書面合同拿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001)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一)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所屬的從事科技開發的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辦的進行科技開發的事業單位;(二)取得經有權認定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能夠提供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明細表。
因此,享受技術轉讓收入所得稅優惠的企事業單位,應是符合上述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的單位,并能取得經有權認定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能夠提供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明細表。其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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