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問題
問:某電視機廠(一般納稅人)銷售給某商場100臺電視,不含稅單價為2300元/臺,已開具專用發票,雙方議定送貨上門,商場支付運費1500元(開具普通發票),當月該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為3400元該企業應納增值稅是( )元,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電視機廠銷售電視機給商場,雙方議定送貨上門,如果1500元運費不屬于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則屬于電視機廠向商場收取的價外費用,電視機廠應將這部分運費收入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第一條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因此,電視機廠收取的1500元運費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根據題中所述的條件,則該電視機廠當月應納增值稅為: 230000×17%+1500÷(1+17%)×17%-3400≈35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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