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業務應如何計稅
問:老師:我公司為一進出口公司,公司內部有一信息部,目前有承攬外部公司的軟件開發業務,請問該業務如何計稅?
如果成立一家高新技術軟件開發公司,又如何計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1、你公司信息部,承攬外部公司的軟件開發業務,屬于技術開發服務業務。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2、高新技術軟件開發公司計稅
如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3、高新技術軟件開發公司涉及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另外,《關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知》國稅發[2003]82號規定了,“新辦軟件生產企業”,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對經認定屬于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稅率減半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關于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件費是指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為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發行或者播映該項貨物的技術和內容,向境外賣方支付的專利費、商標費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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