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購買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規定及操作
問: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在所得稅減免上有一項購買國產設備可以抵免所得稅,請老師指導如何具體操作?及相關規定?
答:關于外商獨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主要應按照財稅字[2000]49號和國稅發[2000]90號兩個文件的規定執行。
具體操作可按照: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90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同時該文件規定:“第十條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后兩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后,應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一個月內作出審核批準,同時,應將批準文件抄送企業。
納稅人遞交申請報告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復印件;
(五)企業合同復印件;
(六)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及發票復印件;
(七)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會計決算報表時,應在納稅申報表備注欄中注明本年度申請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匯總審核表》、購置設備的發票(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910號)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若企業從非生產制造部門購買的設備、或者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資金購買的設備、或者沒有取得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設備,但按照規定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在辦理抵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相應提供購買設備發票,不用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