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關于開辦費是如何進行調整的
問:您好!有個問題想向您請教,就是關于開辦費的問題,企業會計在做帳時,是當企業進入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在稅法上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是否要進行調整,稅法是如何進行調整的?
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開辦費的處理在賬務上和稅務上存在時間性差異,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應按規定做納稅調整。企業應將當年可以扣除的開辦費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三《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的第14行按規定進行填寫,在會計上一次記入“管理費用”的當年應做納稅調增處理,相應調增數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8行進行反映;之后的四個年度應做納稅調減處理,相應調整數在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7行進行反映。
問:老師:你好,非常感謝您,由于前任會計在做05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并沒有將開辦費在納稅申報表上做調增,現在我接手后,不知該如何調整,想向您請教,還有個問題想問下您,現在關于所得稅的申報是每個季度末進行申報,有盈利要預繳稅款,公司現在在06年有盈利,預繳了稅款,但往年度都是虧損的,經過彌補往年度虧損后,實際上企業還是處于虧損狀態,現在就是想問那預繳的稅款是申請退稅還是留抵呢,帳務上如何處理?
答:上述情況,由于你公司前任會計沒有在0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開辦費進行納稅調增,減少了你公司0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你公司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于你公司05年度為虧損,如果將應調增的開辦費數額沖減虧損后有所得的,你公司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接受相應處罰;如果將應調增的開辦費數額沖減虧損后仍為虧損的,你公司沒有發生“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則不涉及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你公司06年度匯算清繳按正確處理方法進行調減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所得稅稅額,也可在下一年度內抵繳;抵繳仍有結余的,或下一年度發生虧損的,應及時辦理退庫?!?/p>
根據這一規定,你公司進行06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果有多預繳的所得稅稅款,你公司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也可以抵繳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企業經申請退回所得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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