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放的餐補是否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問:請問我單位發放的餐補是否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規定,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針對上述文中所指的“誤餐補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2號)明確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除嚴格符合上述89號文件所定義的誤餐補助可以在當地規定標準內不計繳個人所得稅外,企業發放的其他餐補一律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