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賬簿如何記錄以及稅金的計算
問: 請問老師代表處稅務中稅金的計算是收付實現制還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辦法計算?
例如2006年十月購買計算機一臺,買價4000元,預估使用3年凈殘值400元(假定與稅法相同)請問10月份費用是4000元; 還是按照折舊進度0元然后11月100元?
請問代表處需視同一般企業設立帳簿還是只要設立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帳紀錄貨幣資金的收付記錄即可?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作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其和一般企業一樣適用上述文件的規定。常駐代表機構也應按規定設置賬簿,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但是由于常駐代表機構經營活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導致會計核算準確性存在差異,因此,常駐代表機構在稅務方面,因客觀實際情況不同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分別適用實際申報、核定收入或所得、以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三種計算繳稅方法。具體請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定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財稅外字[1986]第55號)文的規定。
在稅務處理中,常駐代表機構也和一般企業一樣,適用稅法對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扣除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根據這一規定,常駐代表機構應按權責發生制而不應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另外,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電子設備最短折舊年限為五年,根據國稅發[2003]127號文的規定,外國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為10%。因此,上述所指計算機應根據上述規定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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