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過程中,其發票使用有什么規定
問:一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征稅率為4%,由于經營得力規模擴大至一般的納稅人,得到批復的當期,該公司已交給交易單位開出4%的發票,但也有17%的發票,申報時是否分開申報,以后經營期間是否將手中4%發票陸續用完才能使用17%發票,還是兩種發票可以同時使用,直至將4%發票用完為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發[1994]116號文明確規定,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發[1994]116號文明確規定,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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