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在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取得的不動產實物補償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問:怎樣確定在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取得的不動產實物補償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對采用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資金的方式合作建房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156號《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確,“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應稅行為”,當房屋建成后,甲、乙雙方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形式分得一定面積建筑物時,雙方各自發生了受讓、出讓的行為,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關于“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的規定,對其不論是否已辦理產權證,甲、乙雙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房屋交付使用的當天。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并計繳營業稅,待房屋產權確認轉移時,可根據結算實際發生額進行清算。
答:對采用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資金的方式合作建房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156號《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確,“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應稅行為”,當房屋建成后,甲、乙雙方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形式分得一定面積建筑物時,雙方各自發生了受讓、出讓的行為,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關于“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的規定,對其不論是否已辦理產權證,甲、乙雙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房屋交付使用的當天。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并計繳營業稅,待房屋產權確認轉移時,可根據結算實際發生額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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