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收購的國產貨物可否辦理退(免)稅
問: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收購的國產貨物可否辦理退(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2] 373號)規定: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辦理退(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2] 373號)規定: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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