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防偽稅控票后的抵扣時限如何規定
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防偽稅控票后的抵扣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的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的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