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聯廠將豬肉作為福利分給職工應補繳增值稅
問:某肉聯加工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9年9月該廠將豬肉作為福利分給職工,請問該廠是否應就此福利納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該肉聯加工廠自產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應補繳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該肉聯加工廠自產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應補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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