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開設診所如何計征所得稅
某醫生退休后于2004年年初在所在居民區開設個人診所,診所的經營項目有:門診,打針,輸液,兼營藥品銷售。
請問:對該個人診所如何計征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文件規定: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此規定:個人開設診所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請問:對該個人診所如何計征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文件規定: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此規定:個人開設診所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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