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能否在稅前扣除
我公司每月除規定的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外還為職工按4%的比例計提補充醫療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
請問:補充醫療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能否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以上政策適用于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
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據此規定:貴公司如屬于試點地區的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提取并繳納工資總額4%以內的補充養老保險與工資總額4%以內的補充醫療保險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請問:補充醫療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能否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以上政策適用于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
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據此規定:貴公司如屬于試點地區的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提取并繳納工資總額4%以內的補充養老保險與工資總額4%以內的補充醫療保險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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