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息可在稅前扣除
某市一私營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2001年底被銀行加收逾期還貸罰息共計10.5萬元。該企業財務人員蘇先生向稅務機關咨詢,該筆銀行逾期還貸罰息能否在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有八類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包括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但是,銀行罰息與上述兩項性質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有八類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包括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但是,銀行罰息與上述兩項性質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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