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如何認定
問:1、剛成立的、以電腦網絡、電腦耗材、軟件開發為一體的有限公司,年銷售額在多少時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必須要等到一年嗎?2、如我在外地設立辦事處、分公司,外地均有銷售發生,兩者在當地的國稅和地稅方面有何區別?和總機構(一般納稅人)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納稅?請專家指點,采取哪種設立形式(辦事處,還是分公司)比較好?如總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又是什么情況?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
根據1994年3月15日國稅發[1994]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按照國稅發[1998]137號的規定,企業所屬機構(包括分公司或辦事處)間移送貨物如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應繳納增值稅。
如果總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6%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
根據1994年3月15日國稅發[1994]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按照國稅發[1998]137號的規定,企業所屬機構(包括分公司或辦事處)間移送貨物如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應繳納增值稅。
如果總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6%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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