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由廠家更換車輛時如何辦理購稅變更手續
問:已納車購稅的車輛因出現質量問題,該車輛生產廠家同意為車主更換車輛的,應如何辦理購稅變更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規定,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規定,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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