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合并納稅要經哪一級稅務機關批準
問:外商投資企業要到外省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合并納稅要經哪一級稅務機關批準。
答: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90條規定,應當由其選定的營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依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合并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機構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
(二)合并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機構設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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