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遺失應如何處理
問:采購員在外采購材料中所接受的由供應商開出的增值稅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被盜,應采取何辦法彌補?如何得到進項稅抵扣?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九條規定,丟失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根據有關規定丟失專用發票后,不得補開普通發票。發票丟失后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批準后,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可以入帳,但不得抵扣。
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一、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稅務機關認證即丟失的,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二、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防偽稅控系統認證后丟失的,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九條規定,丟失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根據有關規定丟失專用發票后,不得補開普通發票。發票丟失后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批準后,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可以入帳,但不得抵扣。
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一、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稅務機關認證即丟失的,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二、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防偽稅控系統認證后丟失的,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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