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對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如下所列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投資者應納稅額=經營(銷售)收入*適用征收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所適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換算,而以每次累計收入額依計算公式計稅。
實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業,其投資者應納稅額的計算辦法以該企業取得的經營(銷售)收入,據此確定適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后,再按各投資者分配比例分攤稅款,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量分攤稅款,分別申報納稅。
凡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年度終了時不再匯算。對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年度終了時,也不再進行匯總,也不彌補企業的虧損。
答: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如下所列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投資者應納稅額=經營(銷售)收入*適用征收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所適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換算,而以每次累計收入額依計算公式計稅。
實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業,其投資者應納稅額的計算辦法以該企業取得的經營(銷售)收入,據此確定適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后,再按各投資者分配比例分攤稅款,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量分攤稅款,分別申報納稅。
凡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年度終了時不再匯算。對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年度終了時,也不再進行匯總,也不彌補企業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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