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金手飾是否屬于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手飾
問:鉑金手飾是否屬于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手飾?
答:從1995年1月1日起,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簡稱為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首飾在工業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3號)的規定:鉑金首飾,俗稱白金首飾,是以鉑金屬為原料制作的一種貴重首飾。鑒于鉑金與純金、銀是不同元素的兩種貴重金屬,因此,鉑金首飾應該在生產銷售環節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不適用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消費稅。
答:從1995年1月1日起,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簡稱為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首飾在工業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3號)的規定:鉑金首飾,俗稱白金首飾,是以鉑金屬為原料制作的一種貴重首飾。鑒于鉑金與純金、銀是不同元素的兩種貴重金屬,因此,鉑金首飾應該在生產銷售環節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不適用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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