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納稅的礦產品要補繳資源稅
問:我廠2000年度收購使用了未納稅石灰石4.67萬噸,這些石灰石應扣繳資源稅9.34萬元。經稅務部門核查,我廠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稅務部門已與其簽訂代扣代繳協議,并下發了委托代扣代繳證書)。檢查人員當即下達限期繳稅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否則按規定進行處罰。我們認為,《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由開采人繳納,開采人偷稅讓我們代替納稅是否不公?
答: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另據《稅收征管法》第47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因此,你廠應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
答: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另據《稅收征管法》第47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因此,你廠應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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